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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解答
2008-6-5
来源:     作者:     发文日期: 2003-03-20
   我们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工作不
慎丢失了几份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以
后,以何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何凭证作为增值税进
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
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0号)文件对此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
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
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
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
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
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