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服务大厅 | 办税大厅 | 税务代理 | 产品中心 | 最新通知 | 下载中心
详细内容
纳税申报要求
2008-6-5
一、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于次月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按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的实际收入依适用税种、税目和税率,填写好《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收入的纳税人也必须履行申报手续,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经营收入或所得一栏填写,进行零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纳税人按政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待遇的,在减、免、缓税款期间,也应办理纳税申报。